喬·科萊蒂(Joe Colletti)
本文是:「專題論壇聖公宗收復運動是否可行?」的第一部分文章,一共有六部分。
- 第一部分:論共融與分離的神學(喬·科萊蒂)
- 第二部分:待譯
- 第三部分:待譯
- 第四部分:待譯
- 第五部分:待譯
- 第六部分:為持續安立甘教會辯護(傑里米·康茨)(此譯文發布於「聖艾丹傳統事工」中)。
編者按
以下文章的觀點與結論,並不代表《北美安立甘》(TNAA)的編輯立場。然而,我們同意發表喬·科萊蒂支持聖公宗「收復運動」(reconquista)的論述,條件是我們也將發表一系列的回應文章,來探討此處所提出的各種主張。我們同意,「收復運動」的盛行,以及「Young Anglican」與「Redeemed Zoomer」等網路頻道(尤其在年輕男性群體中)的影響力,確實值得我們作出全面而審慎的回應。
引言
二十與二十一世紀的教會,已進入了一個教會分裂與分離的新時代。分離與分裂自教會伊始便已存在,幾乎各方都承認分裂(無論他們如何定義這個詞)是有罪的。聖經在這一點上十分清楚。然而另一方面,聖經也命令我們必須從某些行惡者的群體中分離出來。(弗 5:11,林後 6:14-15)
我們該如何調和這兩道命令呢?
從根本上來說,我認為(並希望在本文中加以論證)存在兩種截然不同的分離類型。第一種是屬靈的分離,即「逐出教會/絕罰」(excommunication)的分離;藉此,某人、某個教會或某個先被視為基督徒的教會群體,不再被視為基督徒(或僅被視為異端),因而被逐出教會,並被宣告於基督的身體之外。第二種是教會政治性的分離,即拒絕某教會的管轄權,並以一個平行的教會或教區,來取代該教會或教區原有的管轄權。
這兩種分離可以單獨發生,也可以同時發生。北美安立甘教會(ACNA)在實務上,實際上僅是作為與美國聖公會的第二種分離而存在。來自這兩個轄區的平信徒與聖職人員,通常都能幾乎毫無阻礙地在彼此宗派的祭壇前領受聖餐。1 儘管如此,北美安立甘教會(ACNA)仍拒絕美國聖公會的管轄權,並建立了自己的平行轄區。2 這可稱為「積極分離」(positive separation),即一群基督徒在一個他們不再承認其管轄權的教會之處,建立了一個新的轄區。世界上幾乎每一個非宗派(Non-Denominational)教會,都與其他所有教會處於這種積極分裂的狀態。
第一種分離——即逐出教會——通常與積極分離相伴隨,但也並非總是如此。正如我希望進一步闡明的,歷史上常有兩個不相互共融的基督徒團體,卻仍承認那被逐出教會之轄區的合法性或有效性。這種分離可稱為「消極分離」,因為它僅僅是否定或排除,卻沒有建立任何與其所排除者相平行的建制。當某人因認為他人的錯誤是異端,而拒絕與之共融或拒絕在其下領受聖餐時,單一轄區的內部也會存在這種分裂。北美安立甘教會(ACNA)內部目前正因按立女性聖職的問題,處於這種分裂之中。儘管承認了女性會長(female priests)的管轄權並繼續留在同一轄區內,許多傳統主義者仍不會在一位擁有女性牧師、或允許按立女性聖職的北美安立甘教會(ACNA)堂區內領受聖餐,因為他們認為這是一個嚴重的錯誤,甚至確實是異端。
兩種歷史觀點
在查考教會歷史時,我僅發現了兩種觀點。第一種觀點,我將其與現代羅馬教會、路德宗,或許還有瓦勒度派(Waldensians)聯繫起來;其觀念是:一旦作出了「消極分離」(且這種消極分離是建立在高度神學共識的標準之上),不久之後,那些被逐出教會之群體的管轄權便不再受到承認。歷史上,羅馬教會毫不猶豫地在耶路撒冷、亞歷山大與安提阿宗座,設立了新的宗主教,以取代東正教或東方正統教會的宗主教轄區。3
第二種觀點,我將其與早期教父、改革宗、胡斯派以及羅拉德派(Lollards)聯繫起來;這種觀點通常不願意進行「積極分離」,即使已經存在著長期甚至激烈的「消極分離」。只要被逐出教會的群體仍維持著某種形式的基要真理(fundamentals)或核心要素,並且仍能被承認為基督徒,那麼積極分離便是不合法的。這種觀點的不同支持者,對於何謂「基要真理」有著不同的認定標準(聖安波羅修與聖亞他那修願意承認亞流派主教的管轄權;而後來支持此觀點的新教徒所歸納的定義,則可能不會承認正式的亞流派轄區的合法性)。然而,這第二種觀點普遍不會僅因那些佔據教會聖職者的「私人觀點」就進行積極分離,只要這些教會的正式教義(formal doctrine)仍是正統的。儘管如此,他們不會從那些聲名狼藉的異端那裡領受聖餐,也不會向他們施行聖餐;藉此,他們作出了消極分離,卻沒有作出積極分離。
第三種觀點?
還有第三種觀點在如今十分常見,我認為它始於敬虔主義(Pietism)以及某些分離派清教徒的圈子。這種觀點並不特別謹慎地去界定是否需要進行積極分離或消極分離,它是從根本上的「會眾制」或自下而上的教會論演變而來的。他們將團契(fellowship)視為一個普遍的範疇,它或多或少是自發存在的,產生於兩個或多個地方教會在某些重要教義上相互承認對方的正統性。在持有此觀點的某些「封閉式聖餐」(closed communion)派別中,他們不會讓不在這個團契網絡內的人領受聖餐;但在今天大多數持有此觀點的「開放式聖餐」(open communion)教會中,必須對個人明確宣佈逐出教會,否則訪客領受聖餐的資格是被默認的。在這種語境下,將整個教會群體逐出教會的情況極少發生,這正是因為他們根本不承認任何教會擁有任何形式的「管轄權」(jurisdiction)。
如果在同一個城鎮內建立了兩間在許多基要真理(essential doctrines)上觀點一致的教會,這在神學上絲毫不被視為一個問題。這兩間地方教會並不需要共同組織成任何形式的區會(presbytery)、教區(diocese)或行政區(district)。差會(Mission societies)或聖職按立,都是由忠信的會眾自發產生的,而不受制於一套旨在規範按立、自上而下的教會法規。基於這個原因,這種觀點可以概括為對「管轄權」概念的徹底拒絕。
我在教會歷史或聖經中,都找不到這種觀點的根據。即使在《新約》時期,仍承認存在著一個普世的、有形的教會(one universal visible church),作為有效的敬拜群體。當加拉太和哥林多的教會偏離了教會的教導時,他們仍被視為「教會」,並由有形教會的領袖呼籲他們從教會內部悔改。使徒們雖然偶爾為了宣教而分開,但他們總是會重聚,並繼續相互承認(且只承認彼此)為上帝教會的代表,即使在他們意見不合或未能傳講福音時(例如保羅責備彼得不與外邦人同席)也是如此。地方教會的管轄權受到尊重,像提摩太和提多這樣的牧者,是由聖保羅設立來管理地方教會的,而保羅本人並未具體定居於這些教會之中。在將聖保羅歸類為「向外邦人宣教的領袖」這一普遍認知中,甚至承認了一種「超乎會眾制之上的管轄權」(extra-congregational jurisdiction)。《使徒行傳》第十五章的耶路撒冷大公會議,似乎也代表了整個有形的基督教會作出了決定,而我們可以看到聖保羅與其他地方教會都執行了該會議的法令(例如在《哥林多前書》第八章中)。
基於這個原因,本文的其餘部分將僅探討那兩種我認為在歷史資料中有所體現的觀點,並將這第三種觀點擱置一旁;儘管這第三種觀點在今日十分普遍,但我發現它在十七世紀之前幾乎沒有任何先例。
聖經依據
那麼聖經怎麼說呢?讓我們快速瀏覽一些相關的新約經文。4
羅馬書
在解釋自己向外邦人的事工時,保羅隨意地提到了一個原則:不在別人的根基上建造。「我立了志向,不在基督的名被傳過的地方傳福音,免得建造在別人的根基上。」(羅 15:20)這暗示了福音已經由彼得和其他使徒傳給了猶太人。這可被視為對「聖保羅在外邦人中擁有獨特管轄權」這一觀念的進一步闡述或重申。
更簡單地說,這確立了管轄權的基本概念。在教會已經存在的地方,不要為了建立新教會而去篡奪或與原來的教會競爭。眾教會的宣教事工不應重疊,以免我們「建造在別人的根基上」。在大多數教會中,直到最近,這都一直體現在「堂區模式」(parish model)中;即大多數的宗派將其管轄區的地圖劃分為教區(dioceses)或區會(presbyteries),接著再細分為地方堂區(parishes),而平信徒純粹是根據其住所的位置來參加特定的教會。
加拉太書
在《加拉太書》中,聖保羅向加拉太的多個教會說話,而這當中可能所有的教會都已接受了「另一個福音」。然而,他仍然寫信給這些教會,並視他們為在其權柄之下;且在整封書信中,他從未敦促他們進行任何形式的分離。
哥林多前書
保羅在這封書信的開篇便譴責了分裂與結黨:「上帝是信實的,他呼召你們好與他兒子——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共享團契。弟兄們,我藉著我們主耶穌基督的名勸你們都說一樣的話。你們中間也不可分黨,只要一心一意,彼此團結。」(林前 1:9-10)
雖然他敦促他們要「說一樣的話」,但他最終訴諸的,是他們在基督裡所擁有的合一;這份合一並非建立在他們正確的教導或行為上,而是建立在他們的洗禮上。
在《哥林多前書》第五章中,他一貫地教導要與淫亂的人進行「消極分離」:「我先前寫信給你們,叫你們不可與淫亂的人交往。這話不是指這世上所有淫亂的,或貪婪的,或勒索的,或拜偶像的;若是這樣,你們非離開這世界不可。但我現在寫信給你們,若有稱為弟兄的人卻是淫亂的,或貪婪的,或拜偶像的,或辱罵的,或醉酒的,或勒索的,這樣的人不可與他交往,就是與他吃飯都不可。因為審判教外的人與我何干?教內的人豈不是你們要審判的嗎?至於教外的人,有上帝審判他們。你們要把那惡人從你們中間趕出去。」(林前 5:9-13)
這裡「不與這樣的人吃飯」的命令,狹義上可解釋為僅指同領聖餐;廣義上則意味著,你根本不應該與一個自稱基督徒卻犯淫亂罪的人同席吃飯。他接著在第六章中指示信徒,若有任何爭訟,應當帶到教會群體面前,而不是交給世俗的法庭。值得注意的是,他並沒有探討如果你被這些教會法庭冤枉時該怎麼辦,或者在這種情況下進行「積極分離」是否合理。
圍繞著吃祭偶像之物的神學爭議,聖保羅在第八章中清楚表明,認為吃祭偶像之物是可接受的那一方,在神學上是正確且正統的;但他同時明確地敦促他們,為了教會合一的緣故,不要這樣做。這似乎也符合了《使徒行傳》15:29 的決定,即繼續遵守這項摩西律法的禁令。透過這種方式,聖保羅認可了一條旨在治理教會所有轄區的法則,儘管他並不認為那條法則在神學上是絕對必要的。
在第十二章,當再次敦促他們要合一並成為一個身體時,保羅訴諸了他們的洗禮:「我們不拘是猶太人,是希臘人,是為奴的,是自主的,都從一位聖靈受洗成了一個身體,飲於一位聖靈。」(林前 12:13)
哥林多後書
這封書信中出現了可能是最強烈的分離命令:「你們和不信的原不相配,不要同負一軛。義和不義有甚麼相交呢?光明和黑暗有甚麼相通呢?基督和彼列有甚麼相和呢?信主的和不信主的有甚麼相干呢?」(林後 6:14-15)這段經文清楚地落入了「逐出教會」的分離類別,命令信徒絕不可與不信者有任何的團契。但它並未對管轄權發表任何評論。
以弗所書
關於不與黑暗的事工團契的責備,見於《以弗所書》5:11:「那暗昧無益的事,不可參與,倒要責備。」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在這裡,聖保羅實際上抨擊的是與黑暗的作為(works of darkness)進行團契。他對於建立新教會或關於聖餐的議題隻字未提。儘管如此,這段話仍可合理地被解讀為:禁止或至少建議不要與行暗昧之事的人團契,因而是教導了一種「消極分離」。
聖經資料總結
至此,我們剩下了一系列教導「消極分離」的經文。在這裡,你要麼可以將這些關於消極分離的教導,同時視為教導與之進行「積極分離」,從而得出類似於「觀點一」那樣的封閉式聖餐觀;你要麼可以堅持積極分離與消極分離之間的區別,這便類似於「觀點二」。我認為值得注意的是,在整本新約聖經中(據我所知),沒有任何一處曾提及以建立新的堂會或差會,來取代那些背道的會眾。
早期教父
我是一名堅定的抗議宗信徒,也正因為如此,我認為教父們在這個議題上經過深思熟慮的意見,非常值得我們考量,以試圖凸顯在這兩種觀點中,究竟哪一種才是多數教父所持守的。
安提阿的聖依格那丟
聖依格那丟可能是最早對「管轄權法則」作出清晰且簡明闡述的人之一。在他的《致非拉鐵非人書》(Epistle to the Philadelphians)中,他寫道:
「你們要遠離那些耶穌基督不去照管的惡植,因為它們不是父的栽種。我這話並不是說我在你們中間發現了分裂,而是發現了極度的純潔。因為凡屬上帝和耶穌基督的,也必與主教同在。凡在悔改的操練中,歸回教會合一的,這些人也必屬於上帝,使他們可以照著耶穌基督而活。我的弟兄們,不要受欺騙。若有人跟從那在教會中製造分裂的人,他必不能承受上帝的國。若有人隨從異端的見解行事,他便與基督的受難無分。因此,你們要謹慎,只守一個聖餐禮。因為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只有一個肉身,只有一個杯來彰顯祂寶血的合一;只有一個祭壇;正如只有一位主教,連同會長和會吏——我的同工們:好使你們無論做甚麼,都能按著上帝的旨意去行。」
在這裡我們看到,聖依格那丟警告他們要遠離那些根本不屬於上帝的「惡植」,同時又肯定了他們中間並不存在、也不應存在分裂。他訴諸於基督徒在基督裡的合一,以及在共享同一個聖餐禮中的合一,但隨後他也訴諸於在「主教」之下的合一。他堅持,在他們中間只有一位主教對他們擁有有效的管轄權。他暗示,如果另一位主教在同一個管轄區內自立門戶,這便構成了分裂。因此,他重申了關於「消極分離」的教導。
他隨後說道:「要順服主教,以及會長和會吏」,並且「沒有主教的許可,甚麼都不要做。」
接著,他再次強調了與主教共融的必要性,並將「不因紛爭而行事」等同於遵行基督的教義:
「因為哪裡有分裂與憤怒,上帝就不居住在那裡。對於所有悔改的人,只要他們帶著悔意轉向上帝的合一,並與主教共融,主就會賜予赦免。我信靠耶穌基督的恩典將你們從一切的捆綁中釋放出來。我勸你們做任何事都不要出於紛爭,而要按著基督的教義而行。」
透過這種方式,他清楚地建議反對進行「積極分離」,並明確聲明任何這樣做的人都將無法承受上帝的國。
至於「消極分離」,他指出:
「但若有人向你們傳講猶太律法,不要聽他的。因為從一個受過割禮的人那裡聽取基督信仰的教義,總勝過從一個未受割禮的人那裡聽取猶太教義。但若這兩者都不談論耶穌基督,在我看來,他們不過是死人的紀念碑與墳墓,上面只刻著人的名字而已。因此,你們要逃避這世界之君的邪惡詭計與陷阱,免得你們隨時被他的詭計所勝,在愛心上變得軟弱。相反地,你們要以不分歧的心,完全聯合在一起。」
這確實包含了要逃避或防備假教師的意涵,但即使是這種消極分離,似乎也是針對那些屬於其他宗教(或信仰體系)的人。這些傳講猶太律法的人可能是「猶太化者」,因為他提到了那些傳講猶太律法卻未受割禮的人。這可以更廣泛地指涉那些教導「靠行為稱義」的人。儘管如此,他從未在這裡建議過:如果現任主教就是這些猶太化者之一,信徒就應當進行「積極分離」或去選舉一位新的主教。
里昂的聖愛任紐
在他的《駁異端》中,愛任紐特別禁止了「積極分離」;即使是打著可能確實有其必要之「改革」的名號,他仍說道:「因為他們所能成就的任何重大改革,都無法補償其分裂所造成的損害。」(第四卷,第33章第7節)這既肯定了有時教會內部確實可能需要改革,同時也斷言在任何這類情況下,都不應訴諸積極分離。
殉道者聖猶斯丁
關於聖餐禮,猶斯丁清楚地教導說:「這食物在我們中間被稱為 Εὐχαριστία (聖餐禮 / Eucharist);除了那些相信我們所教導的為真、並已藉著那為使罪得赦與重生而設的洗禮被洗淨,且按著基督所吩咐的去生活的人之外,不允許任何人領受。」
從這個意義上來說,他表明了必須與那些不同意教會教導的人進行「消極分離」。
亞歷山大的聖亞他那修
在米利都派分裂(Meletian Schism,這是一個與我們討論相關,但若要充分探討會造成嚴重離題的主題)期間,亞他那修曾這樣寫到關於與亞流派共融的事:「起初他(米利都)派人來見我,敦促我接納亞流及其同黨共融,並在口頭傳話中威脅我,而在信件中他則〔僅僅〕提出請求。當我拒絕時,我宣告,那些發明了違背真理之異端,並已被大公會議定為咒詛的人,是不應該被接納來共融的。」在這裡我們看到,亞他那修敦促要與亞流主義及亞流派進行消極分離。我們不清楚他是否認為必須同時具備這兩個條件(即他們必須是異端,且該異端已被公開會議定罪),才能禁止這些聲名狼藉的異端領受聖餐;或者,僅憑他們是異端這個事實,是否就足以在大公會議召開之前禁止他們領受聖餐。
同樣值得一提的是,儘管亞他那修在撰文反對亞流派時,他自己也是一位主教,但他從未僅憑現任主教被指控為亞流派這個理由,來合理化「設立平行主教」的做法。在米利都派分裂中,支持保利努斯(Paulinus)的論點是:米利都是被合法罷黜的,而保利努斯是此後被任命的第一位主教。而保利努斯恰好也是一位正統派的主教罷了。
米蘭的聖安波羅修
安波羅修在反對小奧森提烏(Auxentius the Younger)的講道中,探討了幾個相關的議題;小奧森提烏是一位透過帝國皇權的干預,被安插在米蘭主教座的亞流派主教。當時皇帝派了士兵,企圖將安波羅修從其教座上驅離,並將奧森提烏安置在座堂內。安波羅修明確表示,僅憑一紙法令,並不足以讓他交出實體的教會財產;他表示自己有責任死守,因為實體的建築與教會的財產全都是屬於上帝的:
「當有人建議我應該交出教會的器皿時,我作了如下的回答:『凡是我個人的財產,無論是田產、房屋、黃金或白銀——事實上,只要是在我權力範圍內的任何東西,只要你們要求,我都心甘情願地交出來。但我絕不能從上帝的聖殿中拿走任何東西;我也絕不能交出那些我受託要去守護、而不是去交出的東西。』」並且他說,他是被人硬拖出這棟建築的。
除了安波羅修在這封書信中,確實字面上地說過稱義是「唯獨因信」之外,信中還有一些極其強烈的引言非常值得注意。他非但沒有敦促信徒進行進一步的分裂或建立平行的管轄區,反而敦促他的跟隨者留下來戰鬥:
「那麼,你們為何驚惶不安呢?我絕不會自願離棄你們;雖然若他們動用武力,我無法抵抗……我不應該、也不能以任何其他的方式來抵抗;但逃跑與離棄教會絕不是我的作風;免得有人以為我這麼做,是因為害怕受到某種更嚴厲的懲罰……我多麼希望我能確信,教會永遠不會被交到異端的手中。若這符合司祭的職分,我會很樂意前往皇帝的宮殿,在宮殿裡而非教堂裡進行我們的辯論。但在御前會議中,基督通常不是作為被告,而是作為審判官。誰能否認,關於信仰的訴訟理當在教堂裡進行呢?……難道我當時所給的答覆是傲慢抗命的嗎?因為當我被傳喚時,我說:『上帝斷不容我交出基督的產業。如果拿伯都不肯交出他列祖的產業,我豈能交出基督的產業?』我還進一步說:『上帝斷不容我交出我屬靈先輩的產業,那就是為信仰之故而死於流放中的狄奧尼修的產業;是宣信者尤斯托吉烏的產業,是米索克萊斯(Mysocles)以及過往所有忠信主教們的產業。』」
但最有趣的論點出現在這封書信的第 21 節,聖安波羅修在此提出了一個論點:為何必須避免「積極分離」,好為那些留在原有體制內的忠信者保留聽見真理的機會:
「那麼,受著這些讚美的邀請,基督進入了祂的聖殿(約 2:15),拿著鞭子將兌換銀錢的人趕出聖殿。因為祂不容許金錢的奴隸留在祂的殿中,也不容許那些販賣座位的人待在那裡。座位是甚麼?不就是尊榮嗎?鴿子是甚麼?不就是那些追隨純潔清明之信仰的單純心靈或靈魂嗎?那麼,我豈能將基督所拒於門外的人帶進聖殿呢?因為那出賣尊嚴與榮譽的人,必被吩咐滾出去;那企圖出賣忠信者之單純心靈的人,也必被吩咐滾出去。」
總結來說,聖安波羅修似乎反對任何形式的「積極分離」——只要在物理上還有一絲可能——因為這將會犧牲教會的財產或會眾,並實質上將他們拱手讓給異端。然而,他的態度絕非模稜兩可;他清楚地表明自己想要保護信徒免受虛假教導的毒害,並渴望將亞流派逐出教會、禁止他們擔任教會聖職。
儘管他對奧森提烏深惡痛絕,但他從未在米蘭建立一個平行的教區,儘管他其實大可以這麼做。事實上,他自己已經被按立為主教,本可以開始按立屬於他自己的聖職人員。然而,他當時並沒有這麼做,在此之後也從未這麼做過。
早期抗議宗
或許我們可以承認,教父們確實提倡要不惜一切代價來避免分裂。但抗議宗信徒肯定不能持守這種立場吧?!那些忠心的早期抗議宗信徒又當如何解釋呢?這種同樣出自抗議宗與反抗議宗雙方之口的論點,實際上忽略了抗議宗與早期抗議宗信徒在主體上的實際行為。要確切界定何謂「早期抗議宗」,其界線可能很難劃清,而且許多異端團體也常被歸類於此;但我選擇了三個幾乎被一致公認為是宗教改革先驅,且被廣泛認為屬於正統尼西亞基督信仰範圍內的群體。
羅拉德派
約翰·威克里夫(John Wycliffe)進行了「消極分離」,但他從未按立自己的聖品人員。羅拉德派在英格蘭存續了下來,並在英格蘭教會(Church of England)正式的堂區(parish)架構內及體制旁持續運作。
胡斯派
揚·胡斯所傳講的教義,與後來跟隨他腳步的抗議宗信徒極為相似;而在他之後的這場運動,也大多局限於波希米亞與摩拉維亞地區。它被教會階層中的某些人所接受(甚至包括一些主教,而現代的摩拉維亞教會正是透過這些主教獲得了其「使徒統緒」。事實上,胡斯派一直繼續參與在更廣泛的大公教會(Catholic Church)中,直到十五世紀中葉;而其聖杯派(Utraquist faction)最終甚至能與效忠教宗的入侵十字軍達成協議,獲准繼續實行「雙體聖餐」(communion in both kinds),並能自由傳講上帝的道而免受責難。與其他運動相似,他們進行了「消極分離」,藉此試圖保持他們教導與宣道的純潔,而沒有製造「積極分裂」。他們並沒有在其他地區建立擁有教區或堂區、且與天主教會管轄權相平行的摩拉維亞教會。
透過這種方式,到了十六世紀,波希米亞約有 90% 的人成為了抗議宗信徒(與路德宗結盟/摩拉維亞派),並擁有了處於歷史性使徒統緒中的主教。直到「三十年戰爭」的武力干預,這裡的教會才遭到粉碎。
瓦勒度派 (Waldensians)
另一方面,瓦勒度派很可能確實違背了在位主教的權柄,按立了他們自己的聖職人員。他們確信是透過在「長老統緒」(presbyteral succession)中的按手禮來進行按立的。由於史料稀缺,且現存文獻通常帶有敵意,瓦勒度派的歷史很難被完美地還原。然而,根據一位名為雷內里烏斯(Reinerius)的修士所報告,他們的歷史上可能曾有過一位主教。儘管如此,這個組織較為鬆散且存續長久的群體,很可能同時達成了「積極分裂」與「消極分裂」的標準。
然而,正是透過這個反面的例子,反倒證明了這條法則(即避免積極分離)除了在他們的運動之外,存在於其他所有的地方。
宗教改革
每當在抗議宗中提起分離的議題時,那些贊成「積極分離」的人幾乎總是訴諸宗教改革作為他們的典範。然而,實際上卻很少有人對宗教改革的教會改革原則進行過徹底的檢視,並將其付諸實踐。
歷史背景
我憑藉著堅定的信念成為一名聖公會信徒(Episcopalian)。我是在嚴格的教會論意義上這麼說的。所有實行主教制(Episcopal)的改革宗教會(如英格蘭、愛爾蘭、瑞典等)的特徵,都在於其激進的延續性。這些教會的改革者完全留在現有的大公教會聖統制(Catholic Hierarchy)內,直到他們的改革完成。在大多數情況下,即使在宗教改革完成之後,也不是英格蘭教會或瑞典教會將羅馬逐出教會(透過消極分離),而是羅馬教會正式將他們逐出了教會。作為一名聖公會信徒,我大可以認為這件事已經圓滿解決了;但還是讓我們來檢視一下其他宗教改革教會的做法,他們接受了「長老統緒」,並且最終確實與羅馬教會作出了積極分離。
路德宗的觀點
據我了解,(認信的)路德宗觀點實際上將這兩種類型的分離視為不可分割的。如果某人不符合領受聖餐的標準,他們就不會被接納共融;如果他們是聖職人員,他們的事工也不會被認可。如果另一個教會群體拒絕了《協同書》(Book of Concord),他們就會被逐出教會,而路德宗教會也毫不猶豫地在該地區建立與《協和信條》立場一致的平行教會。他們不容忍留在混合的管轄區內。如果一個教會容忍異端,而其他教會繼續與那個異端教會團契,那麼其他教會群體便犯了容忍該異端的罪,即使他們個人並不相信該異端。這種立場始於路德拒絕與慈運理共融,並在反對普魯士聯合教會(Prussian Union church)的過程中再次體現出來,且延續至今,存在於大多數認信的路德宗教會群體中,如密蘇里路德會(LCMS)和威斯康辛路德會(WELS)。
改革宗信條
然而,改革宗卻同時採取了一種既更寬鬆又更嚴格的觀點。雖然路德宗信徒或許會說,那些不與之共融的教會在某種意義上仍是教會;但改革宗的傳統觀點(可追溯至慈運理的開放態度)卻願意與任何他們認為是教會真正一部分的群體保持共融,並尊重其管轄權。但與此相對應的,是他們在天特會議之後對羅馬共融的徹底拒絕。改革宗不尊重她的管轄權,並將她逐出了教會。在這個意義上,羅馬「教會」始終被褫奪了教會的地位(un-churched)。因此,確立了兩個原則:必須成為真教會的成員,以及羅馬教會不是真教會。他們所說的這種必要性,指的是一個真實且有形的教會集合。
《比利時信條》(Belgic Confession)遵循了這個模式——
第二十八条、教会成员的责任:
我们相信,这圣洁的会众既然是那些得救之人的聚集,并且在她之外并无救恩,因此在任何境况下,没有人应当离开她,自以为满足。所有人都有责任加入她、与她联合,维护教会的合一,藉着服从她的教导与管教,藉着俯首在耶稣基督的轭下,藉着在同一个身体上的互为肢体,按着上帝所给的恩赐彼此服事、建造。为了更有效地保守这合一,按照上帝的话,所有信徒都有责任与那些不属教会的人分别,加入真教会,不论上帝在哪里设立她,即便执政者和皇家法令禁止如此行,即便以死亡与身体刑罚为代价。因此,凡离开这真教会,或不加入她的人,都是违反上帝旨意而行事。
第二十九条、论真教会的标记:
我们相信,我们应当非常谨慎、殷勤地按着上帝的话来分辨什么是真教会,因为世上一切教派都自称“教会”之名。但我们所说的,并不是那些在教会中与真信徒混杂在一起的假信徒。从表面上看来,他们在教会中,但其实他们不属于教会。我们所说的是区分真教会的身体和团契,与一切自称为“教会”的教派。辨别真教会的标记为:这教会有纯正的福音宣讲;有纯正的圣礼执行,正如基督所设立的;有执行教会管教以纠正错误。简言之,这教会凡事按照上帝纯正的话语来治理,凡与上帝话语相悖的都予以拒绝,并承认耶稣基督为教会唯一的元首。透过这些标记就可以确知认出真教会,无人可以与这教会分离。论到那些属于真教会的人,我们可以靠真基督徒的独特标记来认出他们:通过信心,通过他们在接受耶稣基督为唯一的救主之后,远离罪、追求义。他们爱真上帝和他们的邻舍,不偏左右,把肉体及邪情私欲钉在十字架上。尽管他们里面依旧留有极大的软弱,但他们一生靠圣灵对抗自己的软弱,不断诉诸主耶稣基督的宝血、死亡、受苦与顺服,在祂里面藉着对祂的信心,罪得赦免。至于假教会,自诩自己和自己规条的权威超过上帝的话语;不愿服从基督的轭下;也不按照基督在祂话语中命令的方式施行圣礼,反而,随自己的意思在上帝的话上有所增减;她依靠人过于依靠耶稣基督;她逼迫那些按上帝的话而过圣洁生活,并那些斥责她的过错、贪心与拜偶像的人。这两个教会容易辨认,因此也很容易区分开来。
胡格諾派的《法國信條》(French Confession)也重申了這點:
XXVI. 我們相信,任何人都不可孤立自己並滿足於獨處;所有人都應當共同持守並維持教會的合一,服從公開的教導以及耶穌基督的軛,無論上帝在何處設立了真實的教會秩序,即使地方首長及其法令與之抵觸。因為若他們不參與其中,或者若他們從中分離,他們便是違背了上帝的道。
XXVII. 儘管如此,我們相信謹慎並明智地分辨何為真教會是至關重要的,因為這個稱號已被嚴重濫用。那麼,我們按照上帝的道宣告,它是同意跟隨祂的道及其所教導之純潔信仰的信徒群體;他們一生在恩典中成長,相信並在對上帝的敬畏中越發堅定,正如他們感受到需要不斷成長並向前邁進。即使他們不斷努力,除了罪得赦免之外,他們別無盼望。然而,我們並不否認在信徒中可能有偽善者與被棄絕的人(reprobates),但他們的邪惡並不能摧毀教會的稱號。
XXVIII. 基於這份信仰,我們宣告:嚴格來說,在沒有領受上帝的道、沒有宣告降服於它、也沒有施行聖禮的地方,就不可能有教會。因此,我們譴責教宗派的集會(papal assemblies),因為純正的上帝之道已從他們當中被驅逐,他們的聖禮被敗壞、篡改或摧毀,其中充斥著一切的迷信與偶像崇拜。因此我們認為,所有參與這些行為並在該教會中同領聖餐的人,都是在將自己從基督的身體中分離並隔絕。儘管如此,由於教宗制中仍保留了一些教會的痕跡,且洗禮的效力與實質依然存在,又因為洗禮的功效並不取決於施洗者,所以我們承認在其中受洗的人不需要重受洗禮。但由於它的敗壞,我們不能將孩童獻給它受洗而不招致玷汙。
如此一來,改革宗雖然將路德宗視為真基督徒,但會指責他們是分裂主義者,違反了必須與任何身為有效教會的群體保持共融的要求。這兩份信條都清楚地教導了留在教會合一之中的責任,並譴責那些從中分離的人。
約翰·戴夫南特(John Davenant)在他的著作《勸勉抗議宗教會間之弟兄共融》(An Exhortation to Brotherly Communion betwixt the Protestant Churches)中,更加清晰地重申了相同的標準。
戴夫南特 (Davenant)
戴夫南特撰寫了一篇長文,論述為何他相信所有的抗議宗教會都應當相互共融。他的著作篇幅很長且值得一讀,但我將在此總結他的論點,並提供一些關鍵的引文。
其廣泛的框架與前面提到的標準和定義是一致的:所有存在救恩可能的基督教會,都應當相互共融,並承認彼此的管轄權。這並不排除在極其重要的議題上持有不同意見並為之爭辯;但如果該議題並不屬於「必須相信才能得救的基要真理」,那麼這類的分歧就不構成相互共融的障礙。
他概述了那些為共融與救恩所必需的基要真理:基督論的正統性;教導所有人都犯了罪,並在上帝律法的定罪下理當承受刑罰;以及耶穌受死是為了拯救罪人,而在上帝眼中,對祂的信心是接受赦免那公義刑罰的唯一途徑。這可以被概括為:信經+律法+福音。
他進一步論證,這些基要真理都存在於英格蘭、荷蘭、法國胡格諾派,以及路德宗的眾教會之中。
關於羅馬教會的主題,令我感興趣的是,他並不是說他們在基要真理上失敗了,而是說藉由「教宗制」的教義,他們傾覆了這些教義的根基。在抗議宗的眾教會中,我們共融的元首(即教會的頭)是耶穌,所有國家級的教會都如同輪子上的輻條般從祂而出。相比之下,在羅馬教會中,這個輪子的中心卻是羅馬教宗;對戴夫南特而言,這徹底推翻了基督教會的整個概念。他說:「我們將羅馬派逐出教會,因為他們用教宗取代了基督的位置。聖經稱基督為教會的元首、唯一的根基,以及我們眾枝條所賴以生長的樹根;但羅馬派卻將這個角色賦予了教宗。因此,這等於是用異端與偶像崇拜取代了那作為所有共融之基礎的第一根基,這必然會使所有這麼做的人招致定罪。」5
他還探討了當教會群體中容忍了「邪惡教師」(wicked doctors)時該如何處理的問題。今天許多人會說,這代表了改革宗所闡明的「教會紀律」要求的失敗。但戴夫南特並不採取這種立場。對戴夫南特而言,這並不是分裂的理由,也不是一個正統管轄區去支持該轄區內平行教會的理由。他在第四章中寫道:
「在這裡,居普良的節制是值得稱許的,他與那些他認為生活在嚴重錯誤中的教會保持了共融;他們之所以值得稱許,是因為他們沒有譴責任何人,也沒有剝奪他們共融的權利,而是繼續與那些觀點不同、且不願依賴他們判斷的教會保持團契。因為任何一個特定的教會,都不應當如此看重自己的榮譽,以至於因此去嫉妒、損害或破壞其他教會的合一。
……
現在,既然這些事情是如此明顯,如果這些我們稱之為『教牧基要』(Ministerial Fundamentals)的事物,有時在某些層面上發生了動搖或蹣跚,我們絕不可將個別人士的錯誤歸咎於整個教會。因為嚴格意義上的教會,並不認可那些混雜在教會中的邪惡教師所認可的一切事物;正如墨蘭頓正確指出的,我們還要補充一句:教會也並不認可好教師所教錯的一切事物。」
對戴夫南特而言,真正重要的是「公開的教義」(public doctrine),而不是那些教師們的意見(即使是大多數人的意見)。如果所宣講的公開教義包含了基要真理,那麼這些教會群體內的某些個人就很可能得救;因此,救恩是可能的,也因此該管轄區便是真教會的一部分。他論證道:
「既然與我們的根基相連結並結合,在上帝自己看來是如此重要的一件事,以至於生命與永恆的救恩都應許給了所有這樣做的人;那麼我們就當極其謹慎,切莫輕率地將個別的教會或個人從這種連結中切斷,並以同樣的判決將他們從一切生命與幸福的盼望中驅逐出去……因此,並非所有對於促進造就有益的教義,都能嚴格地被稱為『基要的』(Fundamental);唯有那些必須被知曉、若沒有它們這座建築就無法與根基相連結的教義才是。只要有了它們,便能擁有帶來救恩的連結;即使缺少了某些對於完善基督徒知識而言是必需的事物亦然。
最後,讓我們與使徒一同承認(提後 3:16),聖經都是有益的,能用於教導、責備、糾正,並指導所有基督徒行公義、敬虔與真理;但我們並不把所有建立在聖經基礎上的命題都稱為『基要教義』,因為事物的本質與這隱喻的適切性都不允許我們這麼做。」
與此相對應的,則是他對羅馬教會的嚴厲看法,即他認為在其中是不可能獲得救恩的;正如他在前面所引用的部分中已經闡明的。
第26條
戴夫南特(Davenant)的意見或許會被認為僅代表其個人立場,但我相信,這實際上只是對《三十九條信綱》(Articles of Religion)之教義的進一步闡釋。第26條聲明:
雖然在有形教會中惡人常與善人相混,並且有時惡人操講道和施行聖禮之權,可是他們行這些事既非奉自己的名,而是奉基督的名,受他的委任和權威,所以我們可以從他們聽道,領受聖禮。人若用用信仰正當地領受聖禮,施禮者雖然是惡的,基督聖禮的功效並不因此而被廢掉,神的恩典也不因此而被減少;因著基督的設立和應許,它們雖是由惡人施行,卻仍是有效的。
然而,教會的法規要求對邪惡的會長加以審查,由知道他們罪過者加以控告,最後,既查出罪愆,便經公正的判斷把他們革職。
第一段清楚地表明,即使在惡人掌握了宣道與施行聖禮之主要權柄的情況下,也並未要求必須進行「積極分離」。事實上,它僅要求他們必須是奉基督的名來行事。(這可能正是戴夫南特之所以堅持『羅馬教會用教宗制取代了基督這根基』之觀念的起源)。
接著,第二段便呼召我們去履行「消極分離」的責任。
由此我們看見,《三十九條信綱》、戴夫南特、眾改教家、羅拉德派、胡斯派,以及聖安波羅修、聖亞他那修、聖愛任紐與聖依格那丟,全都一致教導這種關於分離的雙重觀點:要求與異端進行消極分離,同時禁止積極分離。
Gemini 说
這是一份為您精心校對與潤飾後的純中文定稿。
在這次的校對中,我嚴格遵照了您先前確立的神學語彙與翻譯準則,並對這篇長文的「結論」段落作了精確的收束:
將「積極性 / 消極性分離」精確對齊為「積極分離」與「消極分離」。
將「ACNA」譯為「北美安立甘教會」;將「Episcopal Church / Episcopalians」譯為「美國聖公會 / 美國聖公會信徒」。
將「Anglican Continuum / Continuing Anglican」譯為神學界專屬的「安立甘延續派 / 延續派安立甘信徒」;將「branch theory」譯為高派聖公會著名的「分支論」(或枝條論)。
修飾了作者批判現代教會「開放式聖餐」與「積極分離」之間自相矛盾的語氣,使其論述更加犀利且符合聖事神學的邏輯:
結論
在所有這些觀點中,始終保持一致的是:
我們應當將異端逐出教會。他們應被逐出教會,並被禁止領受聖餐與參與事工。
如果我們能夠與某個教會群體共融,或者能在其教會中領受聖餐,我們就不應該建立一個與之平行的、重疊的管轄區。
正如我所闡述的,無論是「路德宗」的觀點還是「改革宗」的觀點,實際上都同意這兩個前提。路德宗信徒不與任何非路德宗的人共融。因此,他們會在那些他們本來會承認為有效教會的地區,建立平行的管轄區。
改革宗信徒則會很樂意在路德宗的聖餐桌前領受聖餐;因此,他們會敦促彼此相互共融,並避免在路德宗的國家中建立平行的管轄區。
傳統上,聖公宗(Anglicans)遵循的是這種改革宗的方法,從未在法國等國家建立自己的平行管轄區。縱觀聖公宗的歷史,不同的派別要麼訴諸於胡格諾派(如戴夫南特所做的),要麼甚至訴諸於羅馬教會內的高盧派(Gallicans,如後來的韋克大主教Archbishop Wake所做的)。
北美安立甘教會(ACNA)與持續安立甘教會(Anglican Continuum)目前處於一種奇怪的狀態:雖然他們已經作出了「積極分離」,卻沒有將任何有效的「消極分離」付諸實踐;因為各方實行的都是「開放式聖餐」(open communion,就允許平信徒來到祭壇前而言)。因此,美國聖公會的信徒(Episcopalians),或者僅僅是那些相信了當初導致這種「積極分離」之教義的堂區會眾,全都可以毫無實質障礙地自由領受聖餐。6
在上述所有教會歷史的時期中,各方(早期教會、聖公會、路德宗、羅馬派、改革宗等)實行的都是「封閉式聖餐」(closed communion),因此在接納所有領聖餐者之前,都會對他們進行審查。透過這種方式,他們試圖防範將邪惡與異端之人接納進基督身體裡的屬靈危險。然而,即使在那個更為嚴謹的時代,人們也比我們現代的做法更不傾向於去進行「積極分離」;我們現代的做法在實際的屬靈現實(即聖餐禮)上更為寬鬆自由,但他們卻在表面上聲稱,他們是透過與美國聖公會裡的敵人決裂或分離,來保護這個屬靈現實的。
此外,在我認識的北美安立甘教會(ACNA)成員中,幾乎沒有人會猶豫去從一位保守且正統的美國聖公會司祭手中領受聖餐;這表明他們仍然相信,有效的聖禮與救恩依然發生在美國聖公會之中。
我可以想像(我也曾在網路上遇過)確實有持續安立甘教會的信徒(Continuing Anglican),會否認救恩仍發生在美國聖公會中。這種立場是迄今為止最為一致的,且最能清楚地合理化其「積極分離」的做法。然而,我並不相信這一點。此外,除非那位延續派安立甘信徒也相信,根據羅馬教會與東正教會公開聲明的教義,救恩在他們當中也是不可能的;否則,他們依然是處於與那些教會不必要的分裂之中。由於「分支論」(branch theory)在持續派群體中極為盛行,我還沒有遇見過任何一位持有如此排他性觀點、以至於否認在任何教會(除了那些自稱的延續派教會之外)都有得救可能的人。再者,當這些使用「持續安立甘」標籤的聖職人員與平信徒群體內部,連一個連貫的管轄區都無法建立與受到尊重時,我發現要給出一個清晰簡明的定義——究竟什麼才算是一個有效的持續安立甘教會及其管轄區——根本是一個令人困惑的概念。
我的觀點
就我的觀點而言,我徹底確信,按著上帝的律法以及大公教會(catholic church)所接受的法則,我有義務加入美國聖公會,並在其中對那些「在宣講聖道與施行聖禮上掌握主要權柄」的異端勢力,實行謹慎的「消極分離」。
我會將這個立場的邏輯解釋如下:
- 前提一: 基督建立了一個教會,並委託眾使徒治理祂的教會、傳承祂的教義。
- 前提二: 只要那原初教義的基要真理(fundamentals of doctrine)仍作為該教會公開宣告的教義而存在,使人們得以遵行並藉此得救,教會的治理體制便持續有效,且理當受到尊重。
- 前提三: 基督教會的治理體制在英格蘭教會(Church of England)中持續存留至今(但在天特會議及其後續的會議中,已被羅馬教會所廢棄)。
- 前提四: 基督教會在我的祖國(美利堅合眾國)的治理體制,已由英格蘭教會傳承給了她的繼任者——美國聖公會(the Episcopal Church)。
- 前提五: 美國聖公會雖然已被異端勢力「在聖道與聖禮的施行上掌握了主要權柄」,但她仍在 1979 年版《公禱書》及其《憲章與規例》(Constitution and Canons)中宣告了基要真理。
- 結論一: 因此,在美國境內不存在其他合法有效的教會治理體制;任何其他的體制都侵犯了美國聖公會的管轄權。
- 結論二: 因此,出於對上帝的責任,我有義務將自己歸入那個合法有效的管轄權之下。
即使在讀完這篇文章之後,您可能仍然不同意我所得到的結論。我猜想,若您不同意,那是因為您不認同這個論證過程中的一個或多個邏輯步驟。而這篇文章,很可能只是我為自己的決定進行辯護的眾多文章中的第一篇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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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 fact most Protestant churches in the United States exist in this state of spiritual intercommunion with all sorts of groups that label themselves Christian without any discernable institutional boundari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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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 can actually be argued that the ACNA is in this kind of separation with itself due to the overlapping jurisdiction of its own dioces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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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 is notable that the same attitude is not reciprocated and neither the Eastern or the Oriental churches have established a competing Bishop of Rome, or Patriarch of the Wes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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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chose not to examine the Old Testament in depth, partly for the sake of time and partly because it will be liable to being entirely dismissed on the argumentation that it is disanalogou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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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s is the same view articulated in Article 29 of the Belgic Confession which requires that Jesus be recognized as the only Head of the Churc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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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 any responsibility is acknowledged at all, it is usually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lay communicant to read a bulletin or to sufficiently educate himself on the view of right reception in our churches rather than on the educated and duly appointed ministers of Go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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