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卷——教义和经文

基督教教义的来源

原文网址:https://www.oca.org/orthodoxy/the-orthodox-faith/doctrine-scripture/sources-of-christian-doctrine/canons

有大公会议、省级和地方会议以及个别教父制定的教会法,这些法已被整个正教会接受为基督教教义和实践的规范。教会法(canon)的字面意思是规则、规范或判断标准。从这个意义上讲,教会法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实证法,不能轻易地与人类法学中理解和实施的法律相提并论。

教会的教规首先分为教条或教义性教规和实践性、伦理性或结构性教规。然后,进一步分为可更改和不可更改的教规和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更改的教规。

教条教规是那些关于基督教信仰条款的理事会定义;例如,耶稣基督的本质和人格。尽管这些教规可以用新的和不同的词语来解释和发展,特别是随着教会传统的发展和时间的推移,但它们的基本含义仍然是永恒不变的。

一些具有道德和伦理特征的教规也属于不可改变的教规。这些道德教规的意义是绝对和永恒的,违反这些教规是没有道理的。禁止出售教会圣事的教规就属于此类。

此外,还有一些非常实用的教规可能会改变,事实上,这些教规在教会生活的过程中已经发生了变化。还有一些教规可能会改变,但仍然有效,因为教会已经表现出保留它们的愿望。前一种类型的一个例子是要求教会的祭司在年满三十岁后才能被任命为祭司的教规。可以说,虽然这种类型的教规仍然是规范性的,并且确实设定了某种理论上可能仍然有价值的理想,但教会的需要导致了它在现实生活中被违反。要求教会的主教未婚的教规属于后一种类型。

哪些教规表达了基督徒生活的基本特征,哪些没有,并不总是很清楚。关于某些教规在特定时间和条件下的适用性,经常会有争议。然而,这些因素不应该导致教会成员感到沮丧或受到诱惑,要么盲目地以相同的力量和价值执行所有教规,要么将所有教规视为毫无意义和无关紧要。

首先,教规是“教会的”法律,因此不可能被理解为法律意义上的“实在法”;其次,教规当然不是详尽无遗的,并没有涵盖教会信仰和生活的各个方面;第三,教规大多是为了回应教会生活中一些特定的教义或道德问题或偏差而制定的,因此通常带有历史上某些特定争议的印记,这些争议不仅决定了教规的具体表述,而且实际上决定了教规的存在。

教会的教规本身可能会误导人,让人沮丧,因此肤浅的人会说“要么全部执行,要么完全废除”。但从正教生活的整体来看——神学、历史、教规和精神——这些教规确实占据了适当的位置和目的,并表明它们是发现教会中上帝活生生的真理的丰富来源。在看待教会的教规时,关键因素是基督教知识和智慧,这些知识和智慧源于技术研究和精神深度。没有其他“关键”来使用它们;根据正教信仰,任何其他方式都是非正统的,也是非基督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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