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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談良辰

關於陳日君等五位樞機主教向教宗提出的「疑問」(Dubia),我仔細看過後,有一些觀點與分析想說一說。

(請參閱陳樞機的譯文)

首先,要求「是或否」(yes or no)的問題是需要相當謹慎的,法利塞人也經常以「是或否」的問題試探耶穌。例如「許不許人為了任何緣故休自己的妻子?(休妻可以不可以)」(瑪19:3)、「除了天主一個外,誰能赦罪呢?(你可以赦罪嗎?)」(谷2:7)、「怎麼,他與罪人和稅吏一起吃喝?(他可以跟罪人和稅吏吃飯嗎?)」(谷2:16)、「為什麼若翰的門徒和法利塞人門徒禁食,而你的門徒卻不禁食呢?(不禁食可以嗎?)」(谷2:18)、「看哪,他們在安息日為甚麼做不可做的事呢?(在安息日可以做法律不准做的事嗎?」(谷2:24)、「你的門徒為甚麼不照古人的遺傳,用俗手吃飯呢?(可以不遵守教義嗎?)」(谷7:5)、「納稅給該撒可以不可以?」(瑪22:17)等。若我們仔細去觀察耶穌對法利塞人的問題,一向沒有給與「是或否」的簡化答案,而是澄清「誡命」的內涵以破除法律對誡命的「遮蔽」。我意並非指提出dubia是試探,而是當教宗對第一次的dubia並未給出「是或否」的回覆以後,進一步再要求「是或否」的簡化答案是要更謹慎的。

現在我要回到陳樞機給出的dubia中譯本。在此譯本中共有5個進一步的疑問,而每個疑問都以教宗方濟各回覆第一次「疑問」給的答覆為開頭,分別是:

1. 教宗閣下堅持教會可以加深她對信仰寶庫的理解。

2. 教宗閣下堅持認為,婚姻與其他形式的性結合兩者不能混淆,因此,對同性伴侶的任何儀式或聖事祝福,都會引起這種混淆,應該避免。

3. 您堅持教會有一個共議幅度,即所有人,包括平信徒,都被召叫參與並發出自己的聲音。

4. 教宗閣下在您的答覆中明確表示,聖若望保祿二世在〈司鐸聖秩〉宗座牧函(Ordinatio Sacerdotalis)中的決定將明確保持不變,並正確地補充說,有必要從服務而非權力的角度來理解神職人員,以正確地理解我們的天主僅向男性保留神品的決定。但另一方面,您在回覆的最後一點中補充說,這個問題仍然可以進一步探討。

5. 教宗閣下確認了特倫多大公會議的教義,根據該教義,聖事赦免的有效性需要罪人的悔改,其中包括不再犯罪的決心。您請我們不要懷疑天主無限的憐憫。

由以上每個疑問對教宗答覆的摘要,可以看出五位樞機認為教宗的答覆在「是或否」、「可以或不可以」的期待給出了太過開闊的可能性答案,而這樣的開闊性,給與了未來錯解教義的可能性。然而,教宗的答覆方式更似接近耶穌的方式,給與門徒澄清、進一步分辨、理解誡命、洞察天主心意的途徑,好讓跟隨祂的門徒們逐漸地認識天主的計劃。

讓我們一起再逐項推敲一下這五個疑問。

疑問第一項是:「今天的教會是否能在信仰和道德問題上,教導相反於她以前所教導的教義」。這個問題是封閉性問題,只能答是或否,換言之,不以是或否作為答案,就是迴避問題。這個問題的關鍵在於「相反」,也就是教義的教導可以相互違背嗎?耶穌也面對過這類的問題,像是休妻、赦罪等。那麼,教宗方濟各對這個問題的答覆是什麼?他說:「要加深對信仰寶庫的瞭解」,意味看似相反的教導,實則可能是我們對原先的教導的不夠理解,而有必要予以加深。換言之,新的教導「不相反」舊的教導,而是更新理解(某種程度上來說,新約是更新對舊約的理解,二者在表面上產生許多相反的教導)。在這樣的脈絡下,教宗邀請所有基督徒再次聆聽聖神要教導我們什麼。因此,「得救的基本和次要」是什麼的這一次序問題上,很可能會因對信仰寶庫的加深理解而產生變化。例如,法利塞人對安息日不可醫治病人的法律上,認為遵守安息日是得救的基本,但耶穌給予了對安息日誡命理解上的更新。

疑問的第二項是:「普通普世訓導權所維護的教義,即婚姻外的性行為,特別是同性性行為,無論其發生的環境及意圖,都構成客觀上違反天主律法的重罪,這是否繼續有效?」這個問題是基本規範倫理神學的鐵律,也就是客觀性的惡行不論在「任何情況」、「任何動機」下都不會改變行為本身的善與惡。五位樞機們的意圖非常清晰,他們想要從宗座權威獲得一種決定性的定斷,完全否定目前教會內就同性伴侶祝福的可能性與發展。事實上,他們對教宗方濟各有信心他不會作出相反的定斷。事實也的確如此,教宗在之前的答覆中已明確說:「對同性伴侶的任何儀式或聖事祝福」都會引起婚姻與其他形式的性結合引起混淆:「應當避免」。然而,我們要注意到,應當避免同性伴侶祝福與婚姻的混淆,與將同性性行為定斷為重罪,是兩個不同的命題,即使命題的層次上也是不同的。教宗說「婚姻與其他形式的性結合兩者不能混淆」,所謂其他形式的性結合包括婚前性行為、婚外性行為如外遇等,對同性伴侶的任何儀式與聖事祝福都會引起混淆的這一宣告,表明「在這一個時刻教會的理解」上,已很清晰地將同性伴侶界定在「婚姻外」,所以他們的性結合就不屬於婚姻內的性結合,在天主教的教義裡是不允許的,如同異性外遇都屬於「婚外性行為」的一種。同性伴侶成為家人與否,不必然與性結合有因果關係,否則修會也成了問題。換言之,教宗沒有順遂樞機們期待宗座定斷的要求,並不等於他反對了他們對教義的理解。朋友們一定注意到了我前面刻意說同性伴侶是不是屬於婚姻「在這一個時刻教會的理解」是否定的。就目前我的觀察,教宗方濟各大體上是這麼一個立場,似乎他認為還有必要聆聽聖神的教導,沒有急於此刻更改立場,但也要保持繼續討論,不論是從聖經或神學上,都有必要進一步地探討。我們不能從任何一個有限的時間點就主張某個觀點是「上帝視角」,否則我們就不是一個旅途中的教會,而是到達了終點。在此我不討論同性伴侶能不能成為婚姻的倫理問題,而只針對Dubia中教宗的回覆來解析教宗並沒有也不願封閉這個方向的討論,但此刻仍維持教會不給與同性伴侶祝福儀式與聖事性的途徑。

疑問的第三項是「在羅馬舉行的主教會議,只包括選定的牧者和信徒代表,在教義或牧靈事務上被召叫表達自己的意見,這會議是否將行使教會的最高權力?」樞機們引用法典336號主張世界主教團總是與教宗一起,從336~341明確地決定了世界主教團是大公會議當然的成員,然而法典342定義了世界主教會議「是由世界各地區所選出之主教定期之集會」;343說「為辯論應探討的問題並表達意願,並非解決 問題,或對之制定法令;除非在某些事件上,教宗授與表決權,當此情形, 則須教宗批准會議的決定」,換言之,世界主教團沒有法典依據世界主教團是世界主教會議的當然成員,更沒有權利主張教宗無法授權世界主教會議行使表決權。我不願意也不能指控樞機們落入了世界主教團與世界主教會議之間彼此爭論誰為大的試探,但是不是應當在問「是或否」上更加謹慎些?

疑問第四項是「司鐸神品這一聖事僅由受洗男性領受,屬於聖秩聖事的實則根本,教會是不能改變的。那麼未來的教會是否有特權向女性授予司鐸神品,並因此而與前一句的說法互相矛盾?」且樞機們強調:「聖若望保祿二世在〈司鐸聖秩〉中申明,此一教義是由普通訓導和普世訓導當局無誤地教導的,因此它屬於信仰的寶庫。」若我們從教宗方濟各之前的答覆中說:「〈司鐸聖秩〉…的決定將明確保持不變,並正確地補充說,有必要從服務而非權力的角度來理解神職人員,以正確地理解我們的天主僅向男性保留神品的決定」充份表達他此刻無意改變該牧函的立場與決定,但要提醒對該牧函的理解要從服務而非權力的角度,意思是為更好地為天主服務,所以(當時候)我們的天主僅向男性保留神品的決定。「當時候」是我加上的,因為耶穌選擇十二宗徒是歷史上的,在那一個時間點上的選擇。從服務上與從權力上的分別在於”order”,order是超越歷史的,但服務上不是。教宗無疑地保留了對「信仰寶庫」的「加深理解」的空間,所以他強調「這個問題仍然可以進一步探討」。換言之,不存在樞機們主張的教會未來是否有「特權」授與女性司鐸的這一問題,只有「服務上」是否授與女性司鐸的「需要」。「司鐸神品這一聖事僅由受洗男性領受,屬於聖秩聖事的實則根本,教會是不能改變的」的這一主張是一種從”order”、從權力理解天主的揀選,教宗方濟各已明確地說這條路是不通的,難道我們不應該服從他在聖神的帶領下對「信仰寶庫」的加深理解嗎?

疑問的最後一項是:「一個懺悔者承認犯了罪的同時,卻拒絕以任何方式表示不再犯同樣罪過的意圖,他可以有效地接受聖事的赦免嗎?」。這個問題實在令人費解,因為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多次表達了在罪人尚未認罪,或是未明確表達悔罪時,祂已顯明了天主已寬赦罪過的意願。例如耶穌醫治與赦罪枯手的人(谷3:3)、醫治與赦免癱子(瑪9:6),我們更要注意的是耶穌對被指控犯姦淫的婦人說:「我也不定你的罪。去吧,從此不要再犯罪了!」婦人知道自己犯罪,耶穌更是知道,但婦人未明確表達出悔罪,耶穌仍可以其天主性的無限憐憫知道此婦人已悔罪或給予其悔罪的機會。樞機們關注的是教義上所規定的「聖事有效性」的「條件」、「程序」。另一個值得探究的是樞機指出的這句話:「卻拒絕以任何方式表示不再犯同樣罪過的意圖」,我們有誰可以保證自己不再犯同樣的罪過?有誰可以保證自己不再有犯同樣罪過的動機?顯然耶穌也沒有要求那位犯姦淫婦人作出這樣的保證,但耶穌卻表達了天主對她的憐憫與期待。就聖事的「有效性」來說,需要分別「事效性」(opus operato)與「實效性」(opus operantis),聖事滿足了事效性不代表獲得了實效性,譬如一個人參加了彌撒領了聖體,滿足了聖體聖事的事效性,但實效性只有天主和他個人才能知道(天主聖神與他的心同證)。似乎樞機們只關注事效性,而以事效性否定了實效性的可能,這是有待商榷的。

綜合以上我的解析,我認為對於樞機第二次的Dubia要求教宗以「是或否」來答覆,是需要更加謹慎以免落入撒旦試探。打從我2012年決定從聖公會轉入天主教會前,我仔細地問自己:我能完全接受並服從天主教信理嗎?我逐條察考Otto的天主教信理神學,特別是在教宗不可錯誤權的辨明上嚴格審問自己。反觀今日,有不少神學學者或掌握教權的主教和司鐸們,質疑教宗方濟各是異端,甚或對其發表的文件之權威質問其違反教義並指稱其犯錯,令我感到不解。天主教的全部信理建基在對於天主聖神的信靠上,換言之,指摘教宗在信理上犯錯相當於質疑聖神犯錯。我們都知道聖神不可能錯,唯一可能錯的是我們對信仰寶庫的理解出錯,這是基本神學的立場,任何一位天主教神學家該持守的立場。謹以此文表達我個人對Dubia的分辨與忠告,願天主聖神引領世界主教會議,為教宗祈禱,為教會祈禱。

Part II

就前一篇我對於陳日君等五位樞機的Dubia,很快地有朋友就傳來了教宗的第一次回覆Dubia的內容(請參閱https://www.vaticannews.va/en/pope/news/2023-10/pope-francis-responds-to-dubia-of-five-cardinals.html)。很明顯地,教宗方濟各未給與簡化地「是與否」的答覆,而是對於「疑問」給與澄清與說明。我簡略地摘要他對於這五個疑問的答覆拙譯如下:

對疑問一的答覆:

A). 此問題取決於你如何給與”reinterpret”這個字的意思。如果將此字理解為「更好地解釋」,那麼這個表述是正確的。在此意涵下,梵二大公會議確立「有必要進一步詮釋的工作」,而我要再加上神學家們的話:「教會的判斷才會成熟」(梵二大公會議教義憲章 《天主的聖言》12號)。

B). 因此,倘若在天主啟示是不可更改且彼此聯繫的這一真理下,教會就必須謙遜及承認她從未窮盡天主啟示的深不可測地豐盛,並且需要不斷增長對其的理解。

C). 於是,她也在肯定自身的教會訓導(Magisterium)中更加成熟。

D). 在歷史中文化的變遷與新的挑戰並未修改啟示,反而促使我們表達某些啟示所洋溢的豐富多彩,且總是提供更多貢獻。

E). 這必然地引領一種將某些過去的教會訓導給與更佳的表達,而的確,在歷史中這類案例屢見不鮮。

F). 另一方面,教會訓導的權威不超越天主聖言,而這也是真的,即聖經經文與教會傳統的見證二者都需要詮釋,為了從文化的條件中辨明它們的永久不變的實質內涵。這一點是顯然的,例如在聖經經文(像是出21:20-21)和某些相互交織的教導中對於奴隸的寬容(參閱教宗尼古拉五世,《即便不同》詔書, 1452)。這並非是一個小事,因為它和給予人類不可剝奪的尊嚴這一真理密切相關。這些經文需要詮釋。同樣的案例也該適用於新約中有關婦女的某些考量(格前13:3-10; 弟前2:11-14)及其它在今日無法重覆發生的聖經經文與傳統的見證。

G). 「為一切人得救」的這一啟示(梵二大公會議教義憲章《天主的聖言》7號)是不能更改的,這是重要且必須強調的。因此,教會必須持續保持分辨什麼是得救的基本,什麼是次要,什麼是較不直接關聯這個目標的。有關於此,我願意重申聖多瑪斯肯定的:「越是碰到細節,越是經常產生缺陷」(《神學大全》I/II q.94, a. 4)。

H). 最後,一條單一形式的真理,倘若它是以隔絕、脫溝於整體啟示的豐富與和諧來呈放時是無法適切被瞭解的。「真理的層次」也隱含著將它們中的每一條適切安排在與核心真理和教會的整體教導的聯繫上。最終這能引導出以不同方式呈顯相同的教義,即使「對那些渴望一層不變人人都要遵守的教義且不容任何細微差別的人來說,這似乎看來不可取且導致混淆。但事實上,這種多樣性有助於展現和發展福音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豐富內涵的不同面向。」(宗座勸諭《福音的喜樂》40號)

對疑問二的答覆:

A). 教會對婚姻有非常清楚的理解:一種專一、穩定、不可分割的一男一女之間的結合,且對自然生育保持開放。只有這樣的結合可以稱之為「婚姻」。其他形式的結合只是以「部份和類比的方式」(宗座通諭《愛的喜樂》292號)實現這一結合,所以它們嚴格來說不能稱為「婚姻」。

B). 這不只攸關於名稱,而是婚姻的實質必須具有一種獨一的本質組成,所以需要一個專稱而不可將其運用在其他現實。毫無疑問這超越了一種單純的「概念」。

C). 基於這個理由,教會避免任何形式的儀式或聖事以免牴觸這個信念和建議某種不是婚姻而被認為是婚姻的可能。

D). 然而,在我們與大眾的關係上,我們不能喪失牧者的慈悲,讓它滲透在我們所有的決定和態度中。對客觀真理的護衛不能成為此慈悲的單一表述;它還應包括仁慈、忍耐、理解、柔和、和鼓勵。因此,我們不能成為只會否定、拒絕、和排斥的法官。

E). 因此,牧靈審慎必須妥善地分辨有那些由一人或多人請求的祝福形式並不會傳達婚姻的錯誤觀念。因為當有一個祝福請求,這是表達需要天主的幫助的請求,一種對更好地生活的懇求,一種對天父可以幫助他更好地生活的信賴。

F). 另一方面,由一種客觀觀點來說,雖然有些情況是在道德上不可接受的,但同樣的牧者慈悲要求我們不可簡單地將他人視為「罪人」,因為他們的罪過或責任可能因許多影響主觀究責的因素而被減輕。(參閱聖若望保祿二世,《和好與懺悔》勸諭17號)

G). 某些情況下可能屬於牧靈審慎的決定不一定會成為規範。也就是說,它不應適用於一個教區、一個主教會議、或其他教會機構持續地或正式地以啟動程序、或以制定禮儀解決所有情況,因為並非每件事「在特定情況下作出的實際判斷的一部份都可以提升至規則的層級」,因為這「會導致一種不可容忍的臆斷」(《愛的喜樂》304號)。

對疑問三的答覆:

A). 雖然你們承認教會至高且完整的權威是由教宗基於其職權以及由全體主教聯合於他們的頭,即羅馬宗座施行的(參閱梵二大公會議教義憲章《萬民之光》22號),以這些問題來表達你們需要參與、自由地表達你們的意見以及合作,由此當我行使我的職務時請求一種「主教會議」的形式。

B). 教會是一個「因傳教使命共融的奧蹟」,但這個共融不僅是情感上的或虛無飄緲的,而必然隱含著真正的參與。不只是階級而是全體天主子民以不同方式、在不同階層可以發聲並被聽見,並感到自己屬於教會旅途中的一份子。就此意義來說,我們可以說主教會議作為一種樣貌和動力,是一種真正的教會生活的幅度。在這一點上,聖若望保祿二世在《新千禧年之初》曾說過某些非常美麗的話。

C). 然而要神聖化或強行一種特定的同道偕行實行方法(synodal methodology),並使之訴諸於一個群體,將它們的結論作成一個規範和對每一個人遵行的必經之路,這是另一回事,因為這只會「凍結」同道偕行的旅程,忽視特定教會的特點和普世教會多樣豐富性。

對疑問四的答覆:

A). 「信仰的共通司祭職和公務司祭職有本質的不同」(梵二大公會議教義憲章《萬民之光》10號)。斷言一種程度上的差異以暗示信仰的共通司祭職是某種「次等」或較低價值(「低等」)的思考是不正當的。這兩種司祭職相互光照和支持。

B). 當聖若望保祿二世教導我們必須「明確地」肯定不可能按立女性擔任司祭職,他並非在詆毀女性而將最高的權力給與男性。聖若望保祿二世亦肯定其他的東西。例如,當我們談到司祭職的權威,「我們是在一個功能的區塊,而非在尊嚴和神聖的區塊」談論(聖若望保祿二世,《論平信徒》51號),這話我們還未充份地接受。他還清楚地主張當司鐸主持感恩祭時,此職務「並不意味一方優於另一方」(聖若望保祿二世,《論平信徒》註190;參閱信理部「有關婦女晉鐸問題」聲明, VI)。他還指出如果司祭職功能是「階層性」的,它不應理解為一種統治形式,而是「完全為了基督身體的神聖」(聖若望保祿二世,《婦女的尊嚴》27號)。倘若未理解這一點,且並未從這些區別產生實行的結果,就必然會很難接受司祭職是保留給男性,而我們必不能承認女性的權利或需要她們以不同方式參與教會的領導。

C). 另一方面,嚴謹起見,讓我們承認一個「定論」的精確性質的一種清晰和權威性的教義尚未完全形成。它並非是一個信理定義,但所有人都要遵行。沒有人可以公開反對它,但它可以作為後續研究的主題,就好像英國聖公會按立聖職的有效性一樣。

對疑問五的答覆:

A). 悔改是聖事赦罪的有效性必要條件,隱含著不再犯罪的決心。但這裡沒有數學問題,我必需再次提醒你們告解室不是一個海關房間。我們不是聖事的主人而是謙遜的管家,因為聖事是滋養信德的天主的禮物,不只是保存的聖物,是聖神對人的生命的扶助。

B). 有多種方式表達悔改。通常對於一位自尊極度受傷的人來說,宣告自己有罪是一種殘酷的折磨,然而接近告解室的這一行動就是一種悔改和尋求神的幫助的表達記號。

C). 我也要重申「有時我們會發現很難給予天主無條件的愛一個空間」(《愛的喜樂》311號),但我們必須學習如此做。跟隨聖若望保祿二世,我堅持認為我們不應該要求信仰上過度地精確和明確的改正宣示,這最終會導致抽象或甚至自我崇拜,但是即使是一個可預期的新的犯罪「也不會侵害原本目的的真誠性」(聖若望保祿二世,致William W. Baum樞機與宗座聖赦院課程參與者的信函,1996年3月22日,5號)。

D). 最後,這是明確的,當一個人陷入痛苦中,和精神與心理處於非常有限的承受能力之下,任何附加於告解的條件都是不適用的。

以上是教宗方濟各針對五位樞機第一次「疑問」(Dubia)給與答覆,我相信教宗是為了不要因為延遲了回覆而阻礙了世界主教會議的進程。針對我第一部份(前一篇)在第二疑問對教宗方濟各的「推測」說:對於同性伴侶是否屬於婚姻「就目前我的觀察,教宗方濟各大體上是這麼一個立場,似乎他認為還有必要聆聽聖神的教導,沒有急於此刻更改立場,但也要保持繼續討論,不論是從聖經或神學上,都有必要進一步地探討」,很顯然這是錯誤的推論,我在此更正收回。在前述的教宗回覆中,教宗沒有迴避地定斷了「婚姻」這個名詞的專屬性,但對同性伴侶請求的祝福形式保持討論,尋求一種不混淆婚姻觀念的解決途徑。

最後我要再次呼籲,雖然我人輕言微,讓我們跟隨教宗的邀請,聆聽聖神的呼聲,在祈禱中陪伴世界主教會議的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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